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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66**********,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村民委**小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广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月21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时间自2020年6月21日至7月6日。

广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29日15时许,田某甲和周某乙、田某乙、田某丙在周某丙家门口打扑克,田某甲在路过观看周某甲四人打扑克时在一旁指手画脚,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并打架,先是田某甲用手去按着周某甲的颈部,周某甲顺手用凳子打着田某甲,田某甲用手去挡了一下,但是没有挡住,凳子仍然打着头部,导致田某甲右手、头部受伤。经鉴定,田某甲此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充分有效证实田某甲的伤情是何时形成,是在双方打架时形成,还是田某甲回家过程中及到医院救治前因其他原因形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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