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4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住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武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在武山县山丹镇周庄村周某乙家与被害人许某某等人打麻将,期间因摸牌二人发生矛盾并争吵,争吵中周某甲在许某某的左脸部殴打一拳,致许某某倒地,后二人来到院内继续撕打,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将许某某摔倒在地并压在其身上,致许某某右胳膊受伤伤,后周某甲被他人劝离现场,许某某自己到医院治疗。
2020年5月25日,经甘肃省武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许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书证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案发后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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