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3月23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20时许,郑某某与其前夫陈某甲在红桥新区**栋**号门面前,因小孩手机被砸坏一事发生争吵。陈某乙看见后,上前去劝阻时与郑某某发生争吵并相互抓扯。被不起诉人周某甲见状,便用拳头殴打郑某某的右眼部位、脸部口腔部位两三拳后,离开了现场。经鉴定,郑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医院诊断证明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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