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江苏省灌云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在灌云县**镇**村家门口与被害人周某乙因地界纠纷发生口角,后周某甲持钉耙殴打周某乙背部,致周某乙背部受伤。经鉴定,周某乙腰1右侧横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左侧第10肋骨骨折,评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周某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获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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