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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贵州省盘州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和其父亲周某乙,因劳务纠纷在盘州市**街道大箐沟公路上,与被害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等人相互斗殴,周某甲用木棒将孙某甲打伤,周某甲被孙某甲、孙某乙打伤。孙某甲的伤情,经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3月2日,双方当事人自愿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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