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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在龙海市**镇**酒吧内,见朋友周某乙(另案处理)在酒吧内追打兰某某,遂伙同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徐某某(均另案处理)在酒吧内追逐殴打兰某某致其受伤。经龙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兰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于2020年9月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与兰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微伤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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