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公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女,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生于1981年**月**日,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非公职人员,户籍地陕西省紫阳县**镇**村**组,案发前借住在紫阳县**镇**廉租房内,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51981********。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1日由紫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安康市汉滨区看守所。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系被害人(死者)周某乙女儿,因患精神分裂症离婚从汉中回到紫阳县后一直在外居住,之前曾想回娘家与父亲周某乙同住但被拒。2019年8月23日下午14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甲购买了凉菜酒水等物品回到紫阳县**镇**村**组周某乙家看望其父亲周某乙,意欲与周某乙商量回娘家同住。2019年8月24日下午13时许,周某甲在紫阳县**镇**村**组其父亲周某乙家卧室,使用铁把羊角锤将周某乙头部打伤,后被途径该地回家的其婶娘冯某某发觉,周某甲向冯某某称周某乙因喝毒酒死亡,并求冯某某保自己。冯某某发现周某乙重伤濒死且周某甲手背处有喷溅状血迹,怀疑周某乙之伤情系周某甲所致,便立即奔跑出案发现场对外呼救。死者弟弟周某丙闻讯赶到现场,发现周某乙已死亡,周某丙当场质问周某甲并报警,周某甲见状逃离现场。当日18时45分,周某甲在紫阳县高客站附近被紫阳县公安局巡逻查控民警抓获。经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乙的死亡原因系被他人持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大失血死亡。2019年12月2日,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周某甲患有精神分裂症,如果其2019年08月24日存在作案行为,其处于发病期,其法学意义方面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无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结合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审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虽未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自身疾病所致。周某甲在2019年8月24日作案时,处于发病期,丧失控制和辨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涉案物品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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