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21975********,白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住桑植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2020年5月11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桑植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张桑高速刘家坪项目部负责生产浮华沥青的杨某某在工程结束后通过其工人胡某某租用张某某(另案处理)位于桑植看守所围墙外的一块空地存放"煤油储存罐"的设备,合同期为一年。2019年6月中旬,张桑高速永定(桥头)服务区负责边坡治理的何某某,罗某某认识桑植"华婷钢构"五金店老板朱某某后,因工地上需要一个储水罐,便找朱某某询问租用或购买的价格情况,朱某某想到张某某那里存放得有个储油罐,随即喊来张某某同何某某、罗某某二人认识,随后一起到储油罐存放现场查看,商谈租金、租期以及转为储水罐的清洗要求,最后达成半年租期4000元租金,张某某提供一个干净能装水的储水罐的口头协议,但未签订书面合同。2019年6月29日,因桥头边坡治理工地开工急需储水罐储水,张某某、朱某某便安排随车吊将未清洗处理的储油罐临时送到边坡治理工地。
为了处理储油罐内残存的废煤油及残渣并清洗,2019年7月1日早上9时许,张某某邀请刘某某(另案处理)以150元的工钱临时聘请小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后由朱某某驾驶越野车四人一起赶到桥头服务区边坡治理工地。到现场后,发现储油罐直接放置在地面上,出口闸阀距地面位置太低,无法用原来准备的油桶转接,张某某便安排小工周某甲将储油罐里的废煤油及残存物直接往地上排放。周某甲用手打不开闸阀,刘某某帮忙从朱某某越野车的后备箱取扳手递给周某甲,周某甲用扳手打开闸阀后,因阀门锈蚀放不出油,张某某又叫周某甲拧掉阀门龙头,周某甲拧掉阀门龙头后,储油罐底部残存的废煤油直接喷冲到水泥地面上,喷了十几分钟才排放完毕。废煤油喷出后流进了储油罐前方的集水井,并通过集水井渗进了服务区东侧的排水渠,最后导致桥头乡熊家逻村河流下游6公里遭受污染。经湖南省环科院鉴定评估,本次废油泄露造成私益损失21540元,公益损失411687元。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场地租用协议及设备清单列表、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永定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营业执照等;
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张桑高速永定服务区废油泄露事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及相关明细;
5、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相关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积极配合环保部门修复生态环境,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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