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5********,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务农,住兰陵县**镇**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6月9日被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根据刘某(另案处理)提议,同意花钱找人代替其儿子周某乙参加山东省2019年普通高校高考艺术类统一考试。后刘某某遂安排他人代替周某甲参加了2018年12月15日在临沂二十七中考点进行的全省艺术统考。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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