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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涉嫌保险诈骗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19〕326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甲(曾用名:熊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011973********,汉族,大学文化,公务员,户籍所在地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宿舍**栋**号。因犯受贿罪,2014年4月29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保险诈骗罪,分别于2017年12月28日、2019年3月14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3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甲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5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4日补查重报,同年7月19日决定二次补充侦查,同年8月19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分别于同年4月18日、7月4日、9月1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1月30日22时40分许,同案人周某某(已判决)驾驶车牌号粤******小型客车沿**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花园大门前路段时,遇行人余某某子**大道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由于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遇行人横过马路未避让,余某某过马路时未走人行横道,造成粤******号小型客车车头正面与余某某相撞,导致余某某当场死亡。随后周某某买通犯罪嫌疑人熊某甲,由熊某甲利用职务之便为周某某伪造材料,后周某某利用该虚假材料在深圳**公司实施保险诈骗,骗得正常赔付交强险与商业险共计23.8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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