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0********,汉族,大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住遂宁市船山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0月26日转至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在酒后驾驶川******小型越野车沿五彩缤纷路由北向南行驶,0时38分许,行至**道口遇执勤警察检查。经鉴定,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