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环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090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职业经商,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住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座**房。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石门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取保侯审,2018年11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居住在**。
本案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以湘检诉一指辖批【2018】200号批复指定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石门县森林公安局以石森公刑诉字【2018】0007号起诉意见书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因案情复杂延长办案期限3次,2018年12月8日至12月22日、2019年2月17日至3月3日、2019年5月2日至5月16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8年12月17日、2019年3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月16日、2019年4月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22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与丈夫罗某某(另案),在取得穿山甲驯养繁殖许可证后,在仅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救护研究中心一个种源渠道来源的情况下,为弥补繁养过程中的损耗,在明知穿山甲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且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全某某、周某某(均另案)手中购买6只用于繁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虽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被不起诉人是为了科研繁养而不是经营牟利,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积极退赃,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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