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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72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住江苏省**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先后多次至平湖市****制衣厂门卫室、****服装厂门卫室、****制衣厂门卫室等地,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放在门卫室内的快递,共窃取粉色玻璃杯一个、黑色男式长袖T恤一件、黑色长裤一条、PLAYBOY品牌皮带一根、FUGUINIAO牌黑色男式长裤一条、LOCKLOCK保温杯一个、JEEP牌浅蓝色男式牛仔裤一条、藏青色长袖针织衫一件、黑色运动服装一套、蓝色七分裤一条、YIWEI牌黑色男式短袖一件、118克瓶装乳液一瓶、爱堡尼牌灰白条纹衣服一件、爱堡尼牌驼色衣服一件,帝亚奇牌军绿色男士工装短裤一条和帝亚奇牌灰色男士工装短裤一条,总计价值1000余元。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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