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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性, 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111984********,汉族,初中文化,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社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5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伙同黎某某携带气步枪到贵阳市花溪区**村**组贵州**有限公司“**真人CS”店面准备盗狗,被不起诉人周某甲、黎某某使用气步枪打狗时被店面工作人员发现并抓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甲退赔被害人5000元,被害人对周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已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会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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