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24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2001********,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甲伙同程某某窜至红花岗区长征街道办事处东联线路边,将受害人停放在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街道办事处东联线路边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开到遵义市绥阳县**镇藏匿,公安机关破案后将该车追回。经遵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值5510元。
周某甲于2020年11月5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鉴于周某甲系初犯,认罪认罚,且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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