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岩孔镇**村**组**号,现住金沙县民兴街道光明社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6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0月9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伙同廖某某、周某乙(另案处理)从金沙县民兴街道金民社区到红兴社区玩,途经民兴中学旁时,看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蓝色雅迪牌电动摩托车,三人便商量将该摩托车盗走。后周某甲、廖某某、周某乙将该摩托车推走,并将摩托车放置在金沙县民兴街道贵奇酒厂旁人行道上,准备之后再推去变卖。黄某某发现其摩托车被盗后报警,民警在金沙县民兴街道贵奇酒厂旁的人行道上寻找到黄某某被盗的摩托车,现场将车归还黄某某。经金沙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89元。
二、2020年10月9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伙同廖某某、周某乙(另案处理)到金沙县贵奇酒厂旁,准备将之前偷来停放在此处的摩托车推去变卖,发现该摩托车已经不在现场,三人便商量再次盗窃一辆摩托车。后周某甲、廖某某、周某乙又到金沙县民兴中学旁,看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院坝内的一辆民鑫牌电动摩托车,周某甲和廖某某放哨并让周某乙去推该摩托车,周某乙正推动该摩托车时被人发现并制止,周某甲和廖某某见状后逃走,周某乙被控制。经金沙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机动车销售发票等;2.证人证言:廖某某、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黄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指认、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金沙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为608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鉴于被盗物品已找回并发还被害人,且周贤某甲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