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盗窃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彭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61962********,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彭州市**街道**社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周某乙,男,55岁,四川省彭州市人。   

本案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甲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在彭州市阳街道北街中国农业银行ATM机取钱,发现ATM机中有他人遗忘的银行卡,后直接操作取款,将被害人周某乙银行账户内资金人民币3000元盗走。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于2020年9月9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还被害人周某乙人民币3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