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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武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99********,壮族,广西**大学在读生,住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于2018年年初在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被害人周某乙家中卧室内分别盗窃周某乙微信账户内的余额8500元、5000元;2019年年初在周某乙家中分别盗窃现金3500元、3500元,盗窃周某乙微信账户内余额10000元、5000元;周某甲盗窃周某乙钱财六次,共计人民币35500元。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认了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但鉴于周某甲现仍为**校大学生,且已对被害人的损失赔偿完毕并取得其谅解,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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