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赵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6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被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凌晨0时01分许,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在赵县国柏路与308国道交叉口迎宾公园盗窃1个青石花坛,经鉴定价值为1466元;周某乙给周某甲打电话,让其开三轮车伙同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于凌晨0时35分许返回迎宾公园盗窃一大一小两个花盆,经鉴定价值3865元。三个花盆其中大花盆放周某乙家、另外两个小的分别放置周某丙、周某丁家中,后被公安机关提取,返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周某甲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赵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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