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3197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住兰陵**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21日周某乙报案称:2016年8月份,周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2017年周欣母亲潘某某、父亲周某丙被周某甲和赵某某拉入传销华林酸碱平公司,交了五万元钱买了产品治疗没有效果,反而病情加重,周某甲和赵某某下线超过百人,涉及金额巨大,要求公安机关查处。经查周某甲2015年10月23日成为河北华林酸碱平公司会员,发展线下会员258人,下线层级37级,获利29155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在该传销组织中是否起组织、领导作用,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