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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虚假诉讼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6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82198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浙江省义乌市人,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室。2019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5年以来,周某甲伙同赵某某(已诉)、苏某某(已诉)等人组成的恶势力团伙,以临沂****管理有限公司为平台,作为出借人在与借款人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在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虚构虚假的债务纠纷民事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达到利用公权力保障其债权的目的。并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持续时间长、涉案人员多,性质恶劣。

在实施作案中,临沂****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某指使苏某某作为出借人和借款人签订协议,周某乙负责管理公司账目、梳理对外债务、利润分成,苏某某、周某甲负责协调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出庭、调解、申请强制执行等,***人民法院*******张某某配合赵某某等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达到利用公权力侵蚀群众合法财产的目的,作案三十余起,涉案价值巨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虚假诉讼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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