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虚开发票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女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31958********,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区,住衡阳市**区**路**号601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2019年11月3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上半年,湖南**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拟以5400万元的价格收购**公司全部股权,因**公司在建设之初,房屋等多数固定资产未开具正规发票,在收购价格固定的前提下,**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股东戈某某(另案处理)、会计谢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商量用提高公司的固定资产值,减少股东可分配利润,以达到偷逃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于是,王某某找到被不起诉人周某甲,通过周某甲联系衡阳市**建设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邹某某,后两人帮助王某某、谢某某、戈某某伪造了衡阳市**建设有限公司与衡阳市**建材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相关资料。谢某某持伪造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关于衡阳市**建材有限公司土石方、办公楼等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等资料分别到衡阳市珠晖区地方税务局、衡南县地税局代开了四张建筑业统一发票,票额共计22631157.7元,通过使用虚开的发票,使**公司衡阳**公司的房屋建筑物账面价值虚增了1800余万元。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