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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诈骗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42001********,汉族,高中文化,**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射阳县**镇**村**号。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至2月9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伙同陈某甲在无口罩销售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发布虚假的销售口罩信息,骗取在本市丰台区**市场的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48000元。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于2020年2月17日14时许在江苏省射阳县城南派出所治安大厅内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丰台镇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

案发后周某甲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甲、崔某某、周某丙、陈某乙证言,58只一次性口罩等物证,陈某甲与**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坦白;涉罪时刚成年,又系在校生、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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