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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诈骗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20〕Z10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1********,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7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李锐敏,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湛江市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管辖为由,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湛江市徐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8月份,谭某某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抓获,其前妻文某某为了解救谭某某,2017年8月17日凌晨用自己的手机1370272****拨打郑某某的手机(1882668****),叫郑某某到其小区(湛江市赤坎区***路******)楼下商量如何解救谭某某之事,到了文某某住处的楼下,文某某打了犯罪嫌疑人周某甲的手机让郑某某与周某甲通话,在手机通话中,周某甲提出解救谭某某要100万元人民币的活动费用,最后双方商定人民币50万元,周某甲提供其司机庄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12263602061******给郑某某。郑某某在银行网上分别三次(第一次2017年8月17目04时35分转2075元,第二次2017年8月l7日16时08分转20万元,第三次2017年8月17日16时09分转lO万元)转出人民币共50万元给周某甲指定的账号:62 1226360206 1******。周某甲收至郑某某转入人民币50万元后,也曾告知郑某某收到款项,周某甲收到郑某某转入的人民币50万元后,当天就叫庄某某把其工商银行账号中的50万元转到周某甲个人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12882015000******。郑某某汇款后的第二天就拨打周某甲的手机打听解救谭某某的相关情况,周某甲以在手机中说话不方便为由,叫郑某某到深圳市见面详谈,双方在周某甲公司二楼见面了后的一个星期多后,郑某某、文某某分别用手机联系周某甲询问办理谭某某之事,但周某甲不再接听或回信息给二人,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案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湛江市徐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周某不起诉。

由侦查机关退还扣押被不起诉人的手机一部。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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