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9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寿宁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寿宁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寿宁县**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3日由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林金东,北京地平线(福州)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依法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依法于2020年2月22日、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受郑某甲(另案处理)招募后前往马来西亚吉隆坡诈骗窝点担任业务员,在境外实施网络诈骗活动,诈骗的方式为:先由业务员利用Blued、微信等社交软件将自己包装为成功人士,通过网络与被害人虚假交友,取得信任后,诱骗被害人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下载“华夏基金定投通”博彩平台,先让被害人小额充值,通过操控后台数据让被害人盈利,引诱被害人大额充值,再操控后台数据让被害人亏损,或是让被害人盈利后,以提现需要充值会员、刷下注流水、晋升会员等级为由,诱骗被害人继续充值后控制提现,从而诈骗被害人钱款。周某某到达吉隆坡诈骗窝点后即以虚假身份在Blued平台上找人交友聊天,同时周某甲还协助郑某甲招募郑某乙、张某某,郑某乙、张某某受招募后于2019年4月3日前往诈骗窝点,2019年4月10日周某甲和郑某乙、张某某一同回国。2019年4月8日至4月9日,被害人吴某某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骗在“华夏基金定投通”平台上充值人民币6000元,提现人民币6930元。
2019年8月28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在福建省寿宁县**镇**路**号**楼内被马尾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提取手机数据照片、出入境记录、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流水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甲、郑某甲、周某乙、叶某乙、庄某某、苏某某、康某某、李某某、罗某某、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辨认手机提取数据照片、辨认银行交易流水、交易凭证;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参与诈骗团伙时间较短,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2020年1月3日,马尾区公安局已依法发还被不起诉人周某甲被依法扣押的手机、银行卡、电话卡等物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马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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