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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Z10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海南**聚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务顾问,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现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村**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等52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查,2020年5月8日重报;2020年6月9日第二次退查,2020年7月9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至2018年6月,张某某、吴某某、冯某某在海南**公司时合伙以虚假办理域名、网上交易平台进行运营、管理为名,诈骗被害人的钱财。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6日,张某某利用海南**公司解散后的原址,在海口市美兰区成立海南**聚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聚盟公司),通过互联网招聘、公司人员介绍等方式招聘员工,逐步发展成有人事部、财务部、技术部、业务部等部门的公司,张某某任总经理,符某某任人事主管,冯某某任财务主管,郑某某任技术主管,丁某某任资料员,李某某、吴某甲任总监,欧某某、李某某、吴某乙、罗某某、卢某某、吴某丙、周某乙、秦某某等8人任组长,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等36人任组员。张某某等人通过正规的社会招聘方式招聘人员,组织培训,统一话术,谎称可以与被害人合作开发和运营网站小程序获益,引诱被害人购买虚假的网站扩容、支付加密、办电商证等服务,诈骗被害人财物。截止2019年12月,该公司共计诈骗被害人23人,涉案金额人民币1133073元。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于2019年10月底入职**聚盟公司,是二部三组的商务顾问,主要工作内容是根据公司给的话术表和客户信息给客户打电话,推广虚假的域名等服务。**聚盟公司在高档的写字楼办公,按正规的公司化运营,对员工进行统一的入职和话术培训,形式较为规范,具有较强的迷惑性。周某甲从入职至案发之时工作不足两个月,在诈骗过程中参与度较低,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领取的工资也没有明显超过该行业的收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周某甲不起诉。

从周某甲处扣押的苹果手机一部,依法发还。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何方雄

                             书记员:郭有娟

2020年8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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