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住**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六枝特区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1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甲驾驶贵BF****号小型面包车由自家院坝内往仓边公路方向行驶,行至周某甲家院坝边上时,因疏忽大意未注意出现在车旁的其孙子邹某某(2岁),在驾驶过程中车辆左后轮碾压邹某某,致邹某某死亡。
2020年12月1日,邹某某父亲周某乙及其母亲帅某某对周某甲写出书面谅解书,表示谅解周某甲。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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