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六枝特区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1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甲驾驶贵BF****号小型面包车由自家院坝内往仓边公路方向行驶,行至周某甲家院坝边上时,因疏忽大意未注意出现在车旁的其孙子邹某某(2岁),在驾驶过程中车辆左后轮碾压邹某某,致邹某某死亡。

2020年12月1日,邹某某父亲周某乙及其母亲帅某某对周某甲写出书面谅解书,表示谅解周某甲。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