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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6********,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2019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6日17时许,在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经营的临沂市兰山区**镇**厂的车间内,在未采取相关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工厂员工王某触电,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与王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

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因被害人未作法医鉴定,被害人具体的死亡原因不明,本院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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