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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销售假药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二部刑不诉〔2019〕6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5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村**号,住即墨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以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张某某没有提供任何资质手续的情况下,从张某某处购买价值18240元没有标注生产厂家的中药饮片,在其无证经营的中医诊所内销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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