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榕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性,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5194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9月12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2019年12月21日、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1998年开始,犯罪嫌疑人周某甲与周某乙、郭某甲、郭某乙(身份不明)在未取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国土、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合伙承包的揭阳市空港经济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石场擅自进行毁林取石作业。后周某乙等人先后退出合伙,至2002年该石场由周某甲独自经营。自2002年开始至2011年期间,周某甲在未取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国土、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揭阳市空港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石场进行毁林取石作业。自2011年下半年开始至今,周某甲在未取得批准的情况下,从周边购入碎石角在该石场进行加工作业并堆放大量石料。2018年3月13日上午9时许,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揭阳市林业局补充勘查:石场占用土地面积27.3亩,其中:林地面积18.6亩、非林地面积8.7亩。上述林地因被挖采,原有的植被遭到严重毁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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