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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02198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业主,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村**街**号,现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室。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齐明文,山东德恒(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12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

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3月份,犯罪嫌疑人周某甲在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擅自在在环翠区**镇**村东山的集体土地挖土10余车(每车约28方)并运至对面洗沙场洗沙,造成后刘家台村51平方米(约合0.1亩)基本农田种植条件被破坏。自2019年3月份至8月份,犯罪嫌疑人周某甲伙同犯罪嫌疑人周某乙在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环翠区温泉镇后亭子夼村的集体土地堆沙、洗沙,在该土地上洗沙约3400方,洗沙产生的废泥水直接排放在洗沙场东侧的土地上,造成后亭子夼村4516平方米(约合6.7亩)基本农田种植条件被破坏。上述被破坏基本农田共计4567平方米(约合6.8亩),经威海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鉴定,植条件被严重破坏,不能在短期内恢复耕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行为造成涉案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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