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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11983********,汉族,大专文化,从事房地产营销,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缙云县**街道**村**村**号,住道县**栋**楼。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陈某甲、冯某某、周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内容,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10日和11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分别于同年10月10日和12月3日重新受案。

道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唐某某(己另案处理)与他人合伙开发建设的位于道县**路**段滨江一号建设项目出现资金短缺,随后唐某某召集何某某(己另案处理)、王某某(己另案处理)、田某某(己另案处理)共同商议融资问题。唐某某决定带领何某某、王某某、田某某合伙开发自己位于**路以东**路以西**路以北的8亩土地,并将该项目命名为东洲国际,以出售东洲国际楼盘商品房为名收取有购房意向客户的诚意金,并计划将收取的钱用于滨江一号项目建设。唐某某明确表示:先将东洲国际项目收取的诚意金用于滨江一号项目的开发建设,等滨江一号项目建设完成并收取了社会人员的购房资金后,再将资金抽调回来建设东洲国际项目。唐某某承诺事成后给予何某某、王某某及田某某商品房及每个月发工资等好处,唐某某的决定得到三人的拥护和追随。但实际上东洲国际项目所占有的8亩土地中,其中有3亩土地己被唐某某于2016年以每亩8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尹某甲、尹某乙、陈某乙、陈某丙四人,他们极力反对唐某某违反合同约定强行在8亩土地上启动东洲国际项目且多次阻止东洲国际项目施工,尹某甲尹某某等四人还到道县人民法院起诉唐某某,要求唐某某停止开发东洲国际楼盘的行为,即该8亩土地明显存在权属纠纷。另外,东洲国际所占土地在道县规划建设局等职能部门尚未办理相关手续、在前期建设过程中多次被多个行政职能部门下达停建通知书。在缺少正常开发建设资金、土地存在权属纠纷及法定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唐某某等人明知东洲国际项目实际上根本无法顺利建设,但为了顺利的吸纳不特定社会成员所谓的购房诚意金,唐某某决定由**公司作为东洲国际项目的开发商,先后安排何某某、冯某某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唐某某自己则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唐某某还安排王某某、田某某管理工地相关事宜。此外,唐某某还与**公司的周某乙、周某甲、陈某甲签订了商品房代销合同,约定由周某乙等人负责向社会不特定购房人员实施项目的房产销售。在周某乙、周某甲、陈某甲的帮助和建议下,唐某某将东洲国际土地四周用围栏围住,并贴满宣传广告,建立了售楼部并印发东洲国际项目的宣传单,并设计了缴纳3万、5万的诚意金则将来房价总额优惠2万的营销方案,向社会公开宣传东洲国际楼盘,最终目的是吸引不特定人员前来缴纳所谓的诚意金。

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在明知东洲国际项目无法实际建设的情况下,唐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田某某并非以销售东洲国际项目商品房为主要目的,收取义晓星等37名社会不特定人员所谓的购房诚意金共计162万元。该笔资金中仅有小部分资金用于工程前期平整场、支付工人工资及售楼部内物品购置,而剩余资金并未用于东洲国际项目的开发建设。在唐某某的指示下,既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又是公司出纳的冯某某将收取的剩余资金通过王某某、田某某的帐户转出,主要用于支付唐某某之前的借款利息及滨江一号建设项目的土地购买费用。至案发时,东洲国际项目仍然是场地前期平整状态,并无实际建设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事实不清,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是否明知自己实施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证据不足。因此,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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