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生于195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51********,汉族,初中文化,苍溪县**镇**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苍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健,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5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明知东河天然水域属于禁捕范围且正处于禁捕时间,仍使用渔网在东河中进行捕捞。当日6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收网时捕捞到两条鲢鱼(分别重270克、120克)、一条鲫鱼(重180克),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使用的三层刺网为国家、省禁用的捕捞网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苍溪县人民政府通告、苍溪县农业农村局、苍溪县公安局通告、四川省水利厅文件等书证;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渔网1副、渔船1只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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