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四部刑不诉〔2020〕45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某,浙江晨达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明知绿海龟系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仍以饲养为目的,在乐清市城东街道牛鼻洞村以3800元钱的价格向周某乙(另案处理)非法收购一只绿海龟。同年3月6日,乐清市公安局和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在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位于温州市瓯海区茶山镇东洲路34号对面的暂住处查获该绿海龟。经鉴定,该只绿海龟列入《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周某乙、林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检查笔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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