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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林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绰号超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3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住**乡**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双牌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5日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晚,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携带电瓶、电鱼杆、塑料桶、尼龙网等系列电鱼工具和设备,两人到达义村水田边后,由刘某某背着电瓶、手持电鱼杆在前面电鱼和青蛙,被不起诉人周某甲负责将鱼和青蛙捉入桶和尼龙网内。当晚两人电得野生青蛙3只,经鉴定,被猎捕的3只青蛙系黑斑蛙,属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被不起诉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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