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曹检一部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3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33********,汉族,文盲,住曹县**街道**庄**村**庄**号。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分别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在曹县**街道**村其女儿周某乙家菜地内种植罂粟,民警到其女儿家中铲除后清点罂粟苗数量共计53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周某乙等人证言;5.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且属老年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