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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曹检一部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3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33********,汉族,文盲,住曹县**街道**庄**村**庄**号。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分别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在曹县**街道**村其女儿周某乙家菜地内种植罂粟,民警到其女儿家中铲除后清点罂粟苗数量共计53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周某乙等人证言;5.被不起诉人周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且属老年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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