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盗窃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喀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男性,1991年10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319911010XXXX,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0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5日提请我院审查批准逮捕,我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喀什市公安局于2021年1月22日将犯罪嫌疑人周某取保候审。没有行政、刑事处罚记录。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初,周某与王某借住在朋友谢某位于喀什市某小区房内。期间周某发现谢某家主卧室梳妆台抽屉内有黄金饰品。2020年12月18日周某网贷逾期,遂产生了盗窃谢某家黄金饰品变卖还贷的想法。周某通过微信联系张某认识了从事黄金饰品收购的芦某某。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1月2日期间,周某先后四次将谢某家主卧室梳妆台内的3个黄金耳钉、1条黄金项链、三串黄金手串、1条黄金脚链、2枚黄金戒指、1枚钯金戒指、1枚银质戒指盗出后,以7691元的价格出卖给芦某某。经鉴定价值15228元。

周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 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为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相对不起诉。

    

      喀什市人民检察

2021年3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