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公开版)_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盈检公诉办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男,1990年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00320xxxx,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xxxxxxx街道xxxxxx组,住云南省昆明市xxxxxxxx小区xxxxx室。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万春显,男,云南晨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5201910105762。

辩护人余斌,男,云南晨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5201010971103。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起诉人并听取其辩护律师意见。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5日)。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大唐(云南)水电联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与云南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签订缅甸太平江一级水电站500kv平四现两侧间隔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电力技术服务合同》,大唐公司指定被不起诉人周某为项目负责人及联系人。被不起诉人周某于2019年11月12日发函至云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派试验人员于2019年11月18日到达电站现场,按时完成缅甸太平江一级水电站500kv平四现两侧间隔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云南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派车将技术人员高某、高某某、丁某、王某、周某某、刘某、李某某七人及同行人员王某于2019年11月18日送至盈江县太平镇芒允村洪崩河街道,技术人员到达后电话联系被不起诉人周某,后缅甸太平江一级水电站驾驶员前往洪崩河吊桥,带领八人携带设备经洪崩河吊桥步行偷越至缅甸境内,用两辆越野车将八人运送至缅甸太平江一级电站开展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工作。2019年11月20日,高某、高某某、丁某、王某、王某完成工作后,由电站驾驶员将五人送至洪崩河吊桥偷越国境返回中国;2019年11月22日,周某某、刘某、李某某完成工作后,由电站驾驶员将三人送至洪崩河吊桥偷越国境返回中国。

本院认为,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是为了开展工作进行电力检修。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