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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运输毒品案)_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黔西南检公诉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镇**村**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果园K区**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0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 2018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 2019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兴义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出波,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3日向兴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9月2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25日、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7日)。

兴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25日1时许,兴义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汕昆高速兴义西收费站开展公开查缉时,在 3入口处从一辆车牌号为云H6Q***的白色荣威牌轿车内抓获宋某、被不起诉人周某,随后兴义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对该车辆进行检查时,从该车辆引擎盖内的空气滤清器内滤网上层查获3块用绿色塑料纸包装的海洛因嫌疑物,含包装分别重 376.88克、376.98克、376.01克,随后又从空气滤清器滤网下层查获 3块用绿色塑料袋包装的海洛因嫌疑物,含包装分别重 375.93克、376.83克、376.57克。经称重,净重2086.92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兴义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周某参与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周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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