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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71********,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长顺县,住长顺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17被长顺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周某某的父亲生前持有一支“洋炮枪”,周某某出于纪念,将该枪支存放在家中并经常进行日常管护。长顺县公安局在开展枪支排查行动中发现周某某可能持有枪支,经释法说理后周某某主动将枪支上交到长顺县公安局。经鉴定,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击发的枪支。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在知晓枪支管理规定后主动上交枪支,持有期间未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案发后有悔罪表现,系初犯等,应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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