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炉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呷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71993********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住四川省炉霍县**乡***村2组20号,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炉霍县公安局刑事侦察大队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被炉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炉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下午13时左右,因炉霍县肉联厂门卫黄某某不让犯罪嫌疑人呷某某的车子进大门而发生抓扯,犯罪嫌疑人呷某某用力将大门撞向黄某某,黄某某撞倒在地致受害人黄某某左侧锁骨线性骨折。
甘公物鉴(2019)1151号,经鉴定,被鉴定人黄某某2019年7月25日所受损伤的 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呷某某用铁门撞倒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经鉴定造成的伤害为轻伤二级。2、犯罪嫌疑人呷某某认罪态度好,经警综平台查询无犯罪前科。3、双方进行谈判,取得受害方谅解,消除社会危险性。4、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呷某某作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
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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