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呷某某非法拘禁案)_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稻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呷某某,绰号和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71982********,藏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稻城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稻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稻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稻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呷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5月8日),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6月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稻城县“亚赤路S2标段”项目部会计唐某某,陪四川路桥公司在稻城县木拉乡木拉桥复测桥梁时,被洛某甲(另案处理)、罗某甲(另案处理)、扒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发现,并向其索要运输款,唐某某遂驱车离开,洛某甲(另案处理)、罗某甲(另案处理)、扒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见状后,立即驱车追逐,后唐某某在木拉乡半岛村被四某某(另案处理)截停。当日17时许,洛某甲(另案处理)、罗某甲(另案处理)、扒某某(另案处理)、四某某(另案处理)、呷某某、洛某乙(另案处理)、罗某乙(另案处理)7人将唐某某带至罗某甲家中并扣押。次日13时许,将唐某某放离。非法拘禁唐某某时间约20小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呷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达不到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呷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孜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稻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稻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