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呷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01989********,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住四川省甘孜州德格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德格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2日被德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呷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呷某某于2019年12月16日到德格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主动上交了一把仿64手枪。经调查,发现该枪支是被不起诉人呷某某的哥哥其某某生前交给被不起诉人的,其某某于2011年死亡。被不起诉人呷某某将该枪支长期持有至到德格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期间并未使用过该枪支。经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认证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激发7.62mm“64式”手枪弹的非军用、非制式手枪,具有杀伤力。被不起诉人呷某某主动上交枪支,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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