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旬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呼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21990********,汉族,大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住**路**号**栋**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旬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旬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呼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14时40分左右,呼某某驾驶陕A****Y号小型轿车(其上乘坐刘某某、雷某某等四人)由旬邑县前往旬邑县职田镇青村途中,车辆沿34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旬邑县职田镇照庄村路段,由于操作不当,车辆驶出路左,撞于行道树上,造成刘某某死亡,呼某某等四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旬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呼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呼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坦白情节,且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及家属医疗费、交通费、抚慰金等1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呼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旬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