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呼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61964********,蒙古族,初中,保安,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镇**嘎查***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锦旗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呼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00时17分,被不起诉人呼某某驾驶蒙K*****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杭锦旗锡尼镇滨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杭锦旗人民医院南侧路段处时,被杭锦旗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依法对呼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84.98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属于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呼某某归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人员信息查询单,驾驶证信息查询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2.证人证言:办案民警朱某某、达某某书写的查获经过、证人张某某所作的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呼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呼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血液酒精含量为84.98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且未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呼某某不起诉。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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