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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呼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二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呼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呼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呼某某和朋友在大荔县**环一饭店喝酒。21时许,被不起诉人呼某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陕E****5号长安牌小型汽车从大荔县**环前往**路,车辆沿大荔县**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西口处被民警查获。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呼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呼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呼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呼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院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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