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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和某某交通肇事案)_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公刑不诉〔2018〕120号

被不起诉人和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2211977********,纳西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予批准逮捕,该局于2018年6月8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和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2018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03月19日,谢某某驾驶云PC****号小型轿车沿华兰线由丽江市区驶往永胜县方向,07时15分许,当车行驶至华兰线K203+632M处时,所驾车辆左侧尾部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和某某驾驶的云PF****号轻型自卸货车右侧尾部发生碰撞后,云PC****号小型轿车驶离有效路面与道路南边的行道树相撞,造成云PC****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谢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和某某驾车驶离事故现场,同日,和某某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交通警察二大队抓获。谢某某在丽江市人民医院治疗10 日,经各方同意放弃治疗于2018年03月28日10 时15分死亡。依照古公交认字【2018】第530702820180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和某某肇事逃逸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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