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172号
被不起诉人和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青年荟1座B1002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宗良,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5日1时29分,被不起诉人和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小型汽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莲大路口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和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25.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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