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和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86********,纳西族,大学本科文化,党员,导游。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镇**村委会**村**组**号,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0日,被不起诉人和某某驾驶其所有的云P*****号小型轿车沿丽江市古城区民主路由北往南行驶,01时13分许,当车行驶至民主路三江宾馆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发现和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现场对和某某进行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测试出结果为94mg/100ml,随后民警将和某某带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和某某血样进行检验,和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99.825mg/100ml血,达到醉酒阈值,和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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