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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和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和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64********,纳西族,初中文化,中国共产党员,丽江古城区**局主任科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路**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3日,和某某酒后驾驶其所有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宁凤线由七河镇向辛屯镇方向行驶,00时55分,当车行驶至宁凤线K147+900M处时,其驾驶车辆与对向行驶的由海某某驾驶的云P*****号重型罐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和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和某某被“120”紧急送往鹤庆县人民医院救治,事故处理民警勘查现场完毕后赶往鹤庆县人民医院,发现和某某有饮酒嫌疑,随后民警在鹤庆县人民医院对和某某提取了血液。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和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00.775mg/100ml血,和某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和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和某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损伤鉴定为轻伤一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和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海**承担次要责任。经大理州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和某某患双向情感障碍,案发时处于疾病不完全缓解期,对其作案行为评定为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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